邵阳中院依法对被告人贺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与被告人曾某、张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两起涉黑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2006年以来,贺某参加李某等人(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当地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邵阳中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被告人曾某、张某等人所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于2009年至2011年上半年,通过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曾某为主作案2次,参与作案2次;张某参与作案3次。
一审判决后,曾某、张某均不服,提出上诉。邵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