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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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31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级交办案件线索,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南省某学院购进的床上用品三件套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上述不合格产品销售商为湖南省某家纺有限公司。该公司在中标湖南省某学院学生公寓床上用品采购项目后,在未查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标签的情况下,将以70元/套的价格从湘潭某家纺中心购进的1000套床上用品三件套运送至湖南省某学院,并计划以84元/套的价格向2024级新生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4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1日,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某学校采购使用的牛肉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要求(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1日从邵阳市某食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牛肉60kg、采购价格为72元/kg,货值金额共计4320元;当事人采购的牛肉属于食品原料且全部用于中餐菜品香干炒牛肉的加工烹饪,没有对其单独销售,除被抽检1.5kg和备样的0.7kg,已全部使用完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的规定,克伦特罗可以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邵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给邵阳市公安局。
2024年7月1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12345平台消费者诉求单,称某购物广场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次日上午,执法人员对该购物广场展开现场核查。
经查,该购物广场在保质期内销售了3包“芝麻小面筋”和2包“椒辣味猪耳”。剩余7包“芝麻小面筋”已超保质期160天,2包“椒辣味猪耳”已超保质期106天,均处于待销售状态。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涉案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并拍照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3日,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发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向商户超标准收取转供电电费。
经查证,当事人系2010年9月核准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物业管理及相关物业配套服务。当事人于2015年12月和湖南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邵东某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其中当事人承担了商户转供电电费的收取与代缴工作。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日期间,当事人从对所管理的门面中收取的转供电电价超过了省政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价格,共多收取价款合计179304.8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多收电费179304.8元,逾期未退还的拟予以没收,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8日,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2345政府服务热线市民诉求单,投诉某健身房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利益。
经查,该店收银台后背景墙上张贴有集赞28个可免费抽奖和免费送健身年卡宣传单,公布的内容没有注明奖品品名、价格和奖品兑换规则,同时发现该店价格表上注明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格式条款。其涉嫌存在以下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1.进行有奖销售活动前未公布奖品品名、价格和兑换规则,影响消费者兑奖的行为;2.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完整记录设奖规则、公示信息、兑奖结果、获奖人员等内容并妥善保存两年接受监督检查的行为;3.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隆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9日,城步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县纪委移送的关于“某驾驶员考试服务中心(普通合伙)”违规收费的《纪委信访件》。6月21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发现其在收取科目二科目三模拟考试费时,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相关规定收取费用,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在该服务中心办公室的墙上以公示牌的形式对科目二科目三模拟考试费用价格进行了公示之后,在公示价格外加价,共计多收费12680元。2024年7月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已退还2080元,其余10600元无法退还。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城步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600元;2.罚款人民币3500元。
2024年5月22日,邵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其通过网络从赵某环处购进的药品疑似为假药。6月3日经生产企业鉴定,该药品不是其生产的产品。依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邵阳县森林公安局侦办。
经查,确认赵某环涉及经营假药,其假药销至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湖北、湖南等省。2024年7月28日,该案已被省药监局、省公安厅联合挂牌督办。涉案人赵某环、许某,销售假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构成犯罪,现已移送起诉、批准逮捕。
近年来,通过网络平台非法销售药品现象呈上升趋势,药品质量安全不仅无法保证,由于个人隐私限制,也给追溯和侦办带来较大困难,曝光此类案件,有助于提升公众对网络购药的风险认知。同时,此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在网络时代应对新型违法形态的决心与能力,有助于强化行刑衔接机制,提升违法成本与震慑力。
2024年11月,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源移线索送对某小区1栋3单元两台电梯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检查。
经查,该两台电梯的维保单位均为湖南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保公示》显示最后两次维保时间记录为2024年10月19日、2024年11月3日,设备状态为半月,维保人员李工、肖工。在该公司维保经理肖某陪同下,现场查看上述两台电梯的机房、底坑环境卫生以及轿厢进行检查,发现上述电梯底坑垃圾多、卫生差。根据监控显示,电梯维保人员仅填写了《电梯维保公示》,却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作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71.44元、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